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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的闪点、爆炸极限及VOCs治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防爆识别

2019-06-12 09:47:54

VOCs的闪点、爆炸VOCs治理设备识别

VOCs治理工程的达标排放越来越受到客户的重视VOCs废气处理设备

废气大多为易燃易爆物质,被处理的VOCs混合气的爆炸性问题是方案设计的部分。易燃易爆的气体是VOCs,针对VOCs,分享几个基本概念。①闪点是指可燃气体挥发出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燃的温度。闪点越低,引发火灾事故的危险性越大。如常见的VOCs类汽油、苯、酒精等闪点在28℃以下,容易引发火灾事故。②爆炸也称爆炸浓度,是指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在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

例如常见的VOC:苯,其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为1.5%~9.5%,前后两个数字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时不爆炸也不着火;在高于爆炸上限时不会爆炸,但能燃烧。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常见物质的爆炸如下,仅供参考:

附:混合气体的爆炸计算(仅供参考)

公式为:Lm=1/(Y1/L1+Y2/L2+Y3/L3),式中:

Lm——混合VOCs爆炸(%);

Y1、Y2、Y3——混合物中组成(%);

L1、L2、L3——混合气体各组份相应的爆炸(%)。

例如:一气组成如下:甲烷80%(L下=5.0%)、乙烷15%(L下=3.22%)、丙烷4%(L下=2.37%)、丁烷1%(L下=1.86%)

求该气的爆炸下限。解:Lm=1/(80/5+15/3.22+4/2.37+1/1.86)= 4.369%


此外,越来越多的朋友关注VOCs治理设备的,作为用户,先应该要学会如何识别治理设备的相关参数。如下几个要点可供同行朋友参考:

一、 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先识别场所。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 

    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0 区、 1 区和 2 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 20 区、 21 区和 22区。

    针对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 - 2000 标准中规定: 

    0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在此,“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危险物质


长期存在

 (大于 1000h/年)

正常运行时存在

 (10-1000h/年)

仅在不正常时存在

 (少于 10h/年 )

气体

0 区

1 区

2 区

二、 标志解析

    电气设备按 GB 3836 标准要求,电气设备的标志内容包括: 型式 +设备类别 + 气体组别 + 温度组别 

    以某款产品为例,如其标志为:ExdⅡBT5,下面做具体举例说明: 

1. 类型

型式


型式标志

型式

型式标志

隔爆型

Ex d

充砂型

Ex q

增安型

Ex e

浇封型

Ex m

正压型

Ex p

n型

Ex n

本安型

Exia / Exib

Ex s

油浸型

Ex o

粉尘型

DIP A / DIP B

(即如上举例的产品属于隔爆型型式。)

2. 设备类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I 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 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II 类隔爆型“ d ”和本质型“ i ”电气设备又分为 IIA 、 IIB 、和 IIC 类。 

    (举例产品即属于 II 类电气设备,可以使用在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3. 气体组别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越大,其危险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可用试验间隙表示。同时,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汽、薄雾被点燃的难易程度也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它用小点燃电流比表示。 II 类隔爆型电气设备或本质型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试验间隙或小点燃电流比,进一步分为 IIA 、 IIB 和 IIC 类。如下表所示。

气体组别


试验间隙MESG (mm)

小点燃电流比 MICR

IIA

MESG≥0.9

MICR > 0.8

IIB

0.9 > MESG > 0.5

0.8≥MICR≥0.45

IIC

0.5≥MESG

0.45 > MICR

(该举例产品可以使用于具有 IIB 类爆炸性气体环境,也可以用于 IIA 的环境。)

4. 温度组别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值。 

    电气设备按其表面温度分为 T1 ~ T6 组,使得对应的 T1 ~ T6 组的电气设备的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温度级别IEC/EN /GB 3836


设备的表面温度T [℃]

可燃性物质的点燃温度[℃]

T1

450

T > 450

T2

300

450≥ T > 300

T3

200

300≥ T > 200

T4

135

200≥ T > 135

T5

100

135≥ T > 100

T6

85

100≥ T > 8

这是与气体点燃温度有关的电气设备(假定环境温度为 40 ℃时)的表面温度,点燃能量与点燃温度无关。

(该举例产品是 T5 温度组别)

三、 名词解释 

   隔爆型电气设备( d ):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和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 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型电气设备( 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冀公网安备 13098102001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