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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9-07-17 09:06:0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部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环评法》)自去年9月1日施行。作为从源头预防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重要的一项环保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新《环评法》主要有以下六大修改内容:


1. “未批先建”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2.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3. 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4. 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等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6.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将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冀公网安备 13098102001500号